視同銷售可以理解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進行核算,但在稅收上應作為銷售處理。其中增值稅視同銷售一般是指哪些情況?
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什么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什么是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主要用來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會涉及到視同銷售。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
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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