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慈善機構,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上月由于經營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轉賣,請問我司轉讓的固定資產,稅務上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八條規定,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所以,貴單位即使屬于非營利組織,但賣固定資產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還需要繳納城建稅和附加稅。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非營利組織的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免稅收入,因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非營利性組織出售固定資產,屬于從事營利性活動而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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