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差不多已經接近尾聲了,很多財會人員進行辦理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疑問,下面會計網整理了相關的常見問題,并一一進行解答。
一、企業所得稅列支的成本何時必須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對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做了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取得發票了,是不是對應的合同和付款單據等資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無法取得發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費用,以后取得發票后可以補列支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四、如果對方已經失聯,或者破產、注銷,無法取得發票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相應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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