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設立的子公司,以外聘管理團隊的形式進行運營。該管理團隊屬于外部合作單位,我司應向合作單位定期支付管理費用。請問所聘請的管理團隊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時得確定這個管理團隊人員的用工性質。
1、如果管理團隊人員在子公司工作,受子公司規章制度約束,那么屬于勞務派遣。由合作單位公司給子公司開給勞務派遣服務發票,子公司以此作為扣除憑證。
此時,工資薪金如果是子公司支付給合作單位公司發放,則貴司應以相關的費用直接扣除,不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果是子公司直接支付給管理團隊的人員,則該部分工資薪金可以直接稅前扣除。
2、如果管理團隊人員在子公司工作,但子公司沒有管理權,仍由合作單位公司對這些人員進行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相關規定,應由合作單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企業管理服務項目的發票,子公司以此作為扣除憑證。
由于子公司是聘請的管理團隊來負責企業的整體運營,是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在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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