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因炒股取得的收入,請問是否也需要并入到綜合所得當中,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年度匯算是針對2020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其中,綜合所得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不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及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由于炒股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綜合所得,因此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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