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持有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繳納的印花稅怎么做會計分錄?
繳納印花稅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定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適用范圍: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比例稅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適用范圍:其他稅目。
印花稅納稅憑證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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