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規為在本企業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當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提取。現有一位員工(境內居民個人)已達到退休年齡,他選擇按季度領取企業年金,請問員工按季度領取的企業年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綜上,企業該員工按季度領取的企業年金應平均分攤到月,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算個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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