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其性質是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其基本特點有哪些?
稅收的基本特點
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關系。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稅收的強制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回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征稅過程來說的,表現為國家征稅后稅款即為國家所有,并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后并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里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面。
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一個處于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于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對稱的。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準征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征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準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準。
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準確定后永遠不能改變。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征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征收標準。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稅收種類有哪些?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公眾需要,憑借政治權利,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收作為一種特殊的分配方式,其本質體現為以國家為主體,憑借政治權利對一部分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進行的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稅收分類如下: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財產稅類:包括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
4、行為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5、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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