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汽車銷售企業,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銷售二手車時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銷售二手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減按2%。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規定,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銷售二手車的賬務處理
企業出售二手車,屬于出售固定資產,收回出售價款,記入“固定資產清理”,清理完成后,相關損益記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轉出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支付相關稅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收到出售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4、確認清理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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