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字樣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不征稅發票,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不征稅發票是否需要申報增值稅?
“不征稅”發票適用于企業并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而開具的發票,因此“不征稅發票”開具后不需在次月申報期填寫《增值稅納稅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開具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的不征稅發票對應的預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但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按3%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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