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時,應作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具體應如何繳納?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同時,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因此,建筑公司應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按合同載明金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計算方法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分別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按照比例稅率計算印花稅的,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乘上稅率。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需要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要按照件數計稅,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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