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將施工電梯出租給其他公司并且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以前都是按照“建筑服務*機械租賃費”開具發票,但目前這個項目甲方要求我們單位按照建筑服務*工程服務來開具發票9%稅率,請問這樣開具發票合規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且,根據《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第四章劃分建設工程通用設備安裝工程設備材料時,將電梯作為建筑施工設備。
故,貴司將施工電梯租賃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其中,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綜上,貴司提供租賃建筑設備并配備操作人員允許開具“建筑服務*工程服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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