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20年10月份從集團總部取得一筆補貼20萬,這筆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你公司從集團總部取得的補貼收入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其他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補貼收入屬于哪個會計科目?
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實際收到包括退還的補貼收入,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如果是執行老會計制度,就直接做補貼收入。如果是執行新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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