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稅收自查中發現去年少交了一部分稅,其中包括房產稅和印花稅。近期將該部分少交的稅費進行補繳,補繳的稅款可以在今年的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需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需要作為當期的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在當期支付,也不得作為當期的費用。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稅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企業今年補繳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屬于去年的稅金,所以該筆稅金不能在今年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允許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綜上,企業今年補繳的印花稅和房產稅,不得在今年年度的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但可以追補至去年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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