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因經營發展需要,將A品牌商標所有權向甲公司依法轉讓,轉讓商標權能否享有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綜上,轉讓商標權不屬于技術轉讓范疇,無法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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