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稅后利潤拿出一部分獎勵給員工,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偶然所得?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只要是和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從企業取得的所得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用企業的稅后利潤獎勵給員工,是企業支付員工的報酬,而不是企業給股東的分紅。只有給企業股東的分紅,才可以按照稅后的利潤進行分配。
因此,該部分所得在員工個人所得稅中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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