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于2020年發布全員持股股權激勵計劃,第一批行權的時間將為2021年4月底左右。該股份支付的費用,企業有在2020年做預提,同時根據人員屬性,有部分費用入了研發費用。是否可以理解這部分人員工資計提,只要在匯算清繳日之前做發放,就可加計扣除。該部分費用作為2020年研發加計扣除是否正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在2020年的研發費用統計中,第一批行權日期在2021年4月,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中權責發生制的規定,在等待期內該費用支出應當歸屬于2021年,而非2020年度。
因此,按照權責發生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文的規定,在行權前的股權激勵費用不可以作為2020年度的費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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