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20年1月增加注冊資本5000萬元,由于股東個人原因,其中的2000萬元還不能出資到位。我司便向銀行借款3000萬元用于生產,同時需支付相應的利息。請問因投資未到位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因此,貴公司由于投資未到位向銀行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屬于企業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投資的賬務處理
1、接受現金資產投資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2、接受非現金資產投資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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