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因單方面與職工王曉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請問我司支付的這筆一次性補償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貴公司因解除勞動關系向王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貴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2萬,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支付經濟補償金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2、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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