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有一塊荒地尚未投入使用,請問這塊荒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A企業所占領的荒地自2016年1月1日開始,應當全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可作以下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次月繳納稅金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
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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