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預扣預繳2021年個人所得稅時,預計對上年度一直在我司工作的員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中的相關政策,請問,該政策當中所指工資薪金不超過的6萬元到底是指扣除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后的金額,還是指扣除任何費用之前,屬于應發工資的金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解讀第二條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綜上,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
可見,該政策涉及的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是指扣除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之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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