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小公司,均應按時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那么對于匯算清繳的時間,稅法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應補繳稅額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多繳稅額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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