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B公司于2021年1月份簽訂了一份轉租房產的合同,那么對于雙方而言,簽訂該份合同時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轉租房產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而財產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因此簽訂轉租房產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繳納印花稅,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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