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的小伙伴來問會計網,跨地區經營的總公司、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該怎么計算,繳納?一遇到這個問題,感覺自己的思路就像是亂線團,理都理不清,好不頭痛……
其實搞清楚這件事并不難,只要我們能抓住其中的主要脈絡,就可以輕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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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等。分公司是總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用來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承擔民事行為責任。
探討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在討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中給出了相關規定:
二級分支機構:總公司按照規定設立的,領取的營業執照為非法人營業執照,并且財務,業務,人員都是由總公司統一進行核算管理的分支機構。
以下5種的二級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遇到總公司、分公司所得稅問題的第一件事就是判定分公司是不是可以能就地分攤繳納的二級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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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完分公司符合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結構條件,就要解決分攤比例和分攤稅額的問題,這一步主要涉及到的就是計算問題。
①分攤比例計算公式
小貼士:
A 采用的數據為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數據
B 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的三項內容就一同計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并且分攤比例一經確認,除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當年不能進行調整。
C 如果總機構設立的有部門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并且三項內容與管理職能部門是分開核算的,可以作為一個二級分支機構
②分攤稅額計算公式
根據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的50%在各分支機構按比例分攤就地繳納;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小貼士:
A 匯總納稅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既包括預繳的的稅款,也包括匯算清繳時的補、退稅。
案例說明
上海大咖公司是一家機械設備制造企業,出于生產經營的考慮,分別在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設立了北京分公司和廣州分公司,各負責一個系列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北京分公司和廣州分公司符合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條件,并且都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假設大咖公司在2019年各個季度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在2019年匯算清繳時,大咖公司匯總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萬元。
2018年各分公司的數據如下:
①帶入公式計算各公司的分攤比例:
廣州分公司的分攤比例=(1000÷3000)×0.35+(100÷300)×0.35+(800÷2000)×0.3=35.33%北京分公司的分攤比例=(2000÷3000)×0.35+(200÷300)×0.35+(1200÷2000)×0.3=64.67%
②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納稅額
總機構各季度分攤稅款=500×25%×50%=62.5萬元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500×25%×50%=62.5萬元廣州分公司分攤稅款=62.5×35.33%=22.081萬元北京分公司分攤稅款=62.5×64.67%=40.419萬元
2019年大咖公司匯總計算應納所得稅額=500×4×25%=500萬元
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的補稅、退稅
2019年大咖公司匯算清繳時應納所得稅額=2500×25%=625萬元
由于大咖公司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500萬元,因此大咖公司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125萬元
總機構分攤補繳稅款=125×50%=62.5萬元所有分支機構補繳稅款總額=125×50%=62.5萬元廣州分公司分攤補繳稅款=62.5×35.33%=22.081萬元北京分公司分攤補繳稅款=62.5×64.67%=40.419萬元
看完這個案例是不是對總公司,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的稅的處理流程有了一個清楚的認知。抓住判定,計算比例,分攤稅款三個關鍵詞,下次遇到這個問題就可以輕松解決了。
文章來源:本文為會計交流圈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Fiona。如需引用或轉載,請留言授權,并務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違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會計交流圈保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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