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上有一筆應收款,一直未收回,而且借款公司已注銷,已確認無法收回,公司想對該款項做壞賬損失處理,具體要怎么操作,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從上述情況可知,公司是應收賬款的損失,按規定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同時,根據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綜上,公司要準備以上材料,以及作為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專項報告等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有關財務處理方面的問題,應遵循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涉及具體征管問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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