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通過公益組織對外捐贈了10萬元,用于公益事業(yè)和疫情防控。該員工的捐贈支出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可以該如何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通過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捐贈支出,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屬于一般性公益捐贈的:對于個人通過公益組織捐贈的一般性公益捐贈,在綜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沒有扣除完,可以在分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稅前扣除。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得項目的扣除順序;扣除的時點,如在預扣預繳時扣除或是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屬于用于疫情防控支出的:如果該員工個人通過公益組織捐贈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支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全額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的是,在計算個稅稅前扣除的需要取得合規(guī)的稅前扣除憑證(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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