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老板控股的兩家公司。A公司把旗下無形資產高價賣給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用此無形資產的攤銷做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不可以稅前扣除。
同時,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獨立交易原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因此,A公司賣給B公司的無形資產要符合商業合理性,公平性原則。在此原則下的交易,B公司支付給A公司和生產經營相關的成本支出,在取得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后,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該無形資產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軟著、專利、品牌等無形資產攤銷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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