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銀行貸款需境外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并向境外關聯公司支付一筆擔保費用,那么支付的擔保費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擔保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支付擔保費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因此,擔保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又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就屬于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因此,支付擔保費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以及相關的城建稅和附加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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