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客戶前期簽訂了購銷合同并按合同金額繳納了印花稅,但是后期發生經濟業務時合同金額有增加,并據此修改了相關合同。這種情況要補稅嗎?
合同金額增加要補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因此,合同金額有增加,公司需要就金額增加的部分計算補繳印花稅。其他稅費根據該合同的性質類型另定。
購銷合同印花稅怎么征收?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貿易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條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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