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做市場推廣、品牌推廣等產生的費用,包括贈送禮品、給客戶安排酒店的費用都屬于廣告業務宣傳費在限額內扣除嗎?贈送的禮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推廣活動贈送禮品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日常推廣活動中贈送的禮品,屬于宣傳推廣費,按規定可以在收入額的15%以內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后結轉。
給客戶安排酒店的費用,屬于業務招待活動,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和收入的0.5%孰低稅前扣除。
贈送的禮品需要視同銷售嗎?
企業贈送禮品給客戶的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因禮品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上需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此外,企業贈送禮品給本企業員工以外的個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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