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向行政相對人送達稅務文書時,必須取得被送達人簽名的送達回證。那么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具體是指什么?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指什么?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定權限和程序,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送達稅務文書時制作和使用,客觀記載相關稅務文書具體送達過程的外部執法類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相關規定:
1、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稅務文書法定送達方式
主要包括五種: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注:其中的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無需使用該文書。
稅務文書包括什么?
1、稅務事項通知書;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3、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4、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5、稅務檢查通知書;
6、稅務處理決定書;
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8、行政復議決定書;
9、其他稅務文書。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是什么意思?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受送達人選擇采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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