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自然人勞務所得,對方也不愿意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給企業。在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有納稅調增,這種情況企業有沒有代扣代繳各項稅費的風險呢?
企業支付勞務所得代扣個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在境內有提供勞務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企業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如果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支付勞務所得增值稅問題
企業支付自然人勞務所得,屬于自然人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也就是說,自然人的增值稅起征點是單次300—500元或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自然人本人,企業不是扣繳義務人,因此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不會涉及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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