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房地產開發公司),計劃將取得的一塊土地轉讓出去,該土地上無建筑物,增值稅要如何繳納?
一、如果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定,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如果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根據稅法有關規定,目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稅稅率為9%。
相關政策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 16%、10%。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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