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租賃服務的公司,已經和對方簽訂了租賃合同,但尚未收到預付款,需要怎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日期,需要繳納增值稅,并且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并約定付款時間的,即使沒有收到預收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時間。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收到預付款,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要是屬于當期的租賃收入的仍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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