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的職工工資,屬于合理性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那么全年工資總額所得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全年工資總額所得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全年的工資總額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認。如果企業計提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已經正常申報并發放了的,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只計提,并沒有實際支付的部分,則需要在所得稅前調增利潤,繳納所得稅。
計提發放工資的賬務處理
1.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這個是用于部門內容的支出的,如果是銷售用途就計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即企業自己承擔的部分)
借:管理費用(同上)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注意這時候就是員工個人部分的社保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上交杜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這時候企業部分和個人部分都全部上交)
貸:庫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5.上交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計提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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