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房屋做抵押,向銀行借款并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
三、關于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
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因此,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合同到期企業無力向銀行償還借款,將房屋權屬轉移給銀行的,企業需要與銀行簽訂一份產權轉移書據,并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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