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在收到實繳資本的時候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但是有聽說合伙企業的實繳資本不用繳納印花稅,如果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那是什么原因呢?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在按照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納印花稅時,其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
一般企業在收到實繳資本時需要繳納印花稅,是因為在收到投入資本金時,需要確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所以需要按照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繳納印花稅。而合伙企業對于注冊資本沒有要求,其投資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資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因此,合伙企業在收到實繳資本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要注意的是,由于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業可能會將收到的實繳資本計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這種情況就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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