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融資為主的集團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轉讓股權收入,是否可以作為廣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見,廣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為企業的營業收入。因此,如果公司是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為主,則投資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及轉讓股權收入)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作為廣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
附:廣告宣傳費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期末: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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