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有一項外幣長期借款,每月都會發生匯兌損益。根據以前投資性金融資產的處理,投資性金融資產在資產未處置前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不被認可,是需要在利潤總額中剔除的。請問那我們公司的這筆長期借款因為折算而產生匯兌損益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資產涉及到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匯兌損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稅務處理上并不相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匯兌收益計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按照規定在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綜上,因外幣結算而產生匯兌損益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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