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取得稅務機關按2%比例返還的手續費,對于這筆返還的個稅手續費,財務人員怎么做賬務處理?
個稅手續費返還會計分錄
“其他收益”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計入其他收益的項目。該項目應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收益在該項目中填列。個稅手續費返還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返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公司拿出錢獎勵財務部辦稅員: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稅手續費返還比例規定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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