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個人轉讓家庭唯一住房,符合什么條件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一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二條的規定,“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因此,自然人個人轉讓自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登記的日期起滿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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