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以《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各種憑證作為征稅對象,其中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合同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那么哪些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比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這些機構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因此該類借款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企業之間統借統貸合同,企業與個人的借款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通過協商,將借款合同還款期限延長所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按稅法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根據稅法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只是對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進行明確的,無需繳納印花稅。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和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屬于在一定期間內銀行對借款人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不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對于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無需貼花。
印花稅可以直接計入稅金及附加,會計分錄為: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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