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會定期舉辦內部培訓,由企業內部員工作為講課人,企業會給講課員工支付一定的報酬,這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呢?要怎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由于員工受雇于企業,員工取得的講課報酬,屬于員工取得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而不是勞務報酬所得。員工取得的講課報酬應該并入員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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