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展覽期間,讓其他關聯公司派員工來支援,我司是否可以以勞務報酬方式支付報酬給支援人員?是否需要支援人員提供發票并扣繳個稅?
公司以勞務報酬方式支付給其他關聯公司派來的員工并扣繳個稅,需要區分上述報酬的發放方式:
一、如果公司與這些人員簽訂勞務服務合同,公司直接將報酬支付給這些人員:此發放方式屬于公司直接雇傭自然人提供勞務,屬于自然人的勞務所得。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一條的規定,該項行為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如果公司支付的報酬已經達到了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公司需要取得自然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作為此項支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做為支付方需要按勞務報酬預扣繳個人所得稅,這些人員也需要將此收入并入個人綜合所得在次年做年度匯繳。
二、如果公司是和關聯公司簽署勞務合同,將上述勞務費用支付給關聯公司,并取得其開具的服務費發票,由關聯公司自行發放對應報酬給到服務人員。這種情況下,公司對上述服務人員沒有個稅扣繳義務;應該是由關聯公司將此些提成并入人員的工資薪金合并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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