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全民所有制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以后,對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并產生評估增值,評估增值部分已全部計提折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3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上述法規中提到的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原文: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因此,企業改制導致的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