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了,稅也交了,稅務局都認了,是不是就可以確認收入了呢?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會計人一定要清楚。
首先我們要明白,開了票不一定就要確認收入,不開票也不代表不能確認收入。
我們來看稅法上關于發票的定義: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也就是說,發票只是一種收付款憑證,是否確認收入,要根據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要求來判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控制權轉移”是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判斷步驟為: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分攤交易價格,五是確認收入。
舉個例子,我們知道培訓機構在課程報名時,就會收取學員的學費并開具發票,此時課程還沒開始,老師薪酬、房租水電等成本費用都還沒付,此時確認收入就是純利,往嚴重了說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因此在會計上是不應該確認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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