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像今年“十一”有8天假期,一些單位會在每個月5號前發工資的,按規定就要提前到9月底發放。
提前發工資對員工當然是好事,但對財會人員來說,就會有一個問題:一個月發兩次工資會多交稅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因此,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是在當月發放次月申報的。
那么9月初發了工資,9月30號又發一次工資,如果都算在9月所屬期內,是不是會影響到10月份申報的稅額?
其實大家不必擔心,符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提前發放的工資,稅額所屬期仍為10月,在11月征期申報,不需要合并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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