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規劃建設的需要,國家收回企業正在使用的土地,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補償。企業收到的該部分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業取得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給予的補償,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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