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其它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把存貨和固定資產及相關債權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到新公司,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如不符合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因此,企業與其它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把存貨和固定資產及相關債權一并轉讓給了新公司,符合上述規定,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果涉及資產重組多次轉讓,在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視為“一并轉讓”,對其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應征收增值稅。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