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以及其它一些符合輔導期管理條件的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輔導期管理。關于輔導期管理都有哪些規定呢?
哪些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
(八)試點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對其實行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與正式一般納稅人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對于輔導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多次領購發票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如果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要多次購票,需要預先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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